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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成立校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355  

各校区、系(部):

为了加强学校学术建设,强化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成立了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名单附后),是在各系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的。依据《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成立后的学术委员会经过民主选举,选举柴志高为学术委员会主任,杨金国为副主任,经主任柴志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举手表决,选举王慧然为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于学校教务处。

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附后)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学术民主的精神,进行科学决策,对学校学术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4月

 

附1: 

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序号

姓名

委员会职务

工作部门

职称

1

王惠然

秘书长

教务处

教授

2

史月杰

委员

学前教育系

副教授

3

田秀玲

委员

人文社科系

高讲

4

龙婷茹

委员

基础教育部

高讲

5

张广东

委员

教务处

讲师

6

刘大林

委员

艺术教育系

高讲

7

刘兴奇

委员

学前教育系

高讲

8

刘亚仁

委员

人文社科系

高讲

9

李志行

委员

教务处

副教授

10

张俊江

委员

艺术教育系

讲师

11

许奎云

委员

学前教育系

高讲

12

宋欣

委员

人文社科系

教授

13

杨金国

副主任

 

教授

14

姚振岭

委员

公共教研室

高讲

15

柴志高

主任

 

高讲

16

康少华

委员

中专部

高讲


附2: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2014年1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其他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是我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学术民主的精神,进行科学决策,对学校学术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系部学术委员会代表系部对所在部门与机构的学术相关事宜进行决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0-15人,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派的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科教师推荐、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顾问若干人( 顾问人数不计入学术委员会人员名额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校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副主任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五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分别是“学前教育系学术委员会”、“人文社科系学术委员会”、“艺术教育系学术委员会”和“中专部部学术委员会”。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由5-10个相关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学术带头人组成。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学科推荐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产生。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秘书长1人,具体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七条 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二)工作调整或身体原因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八条两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的讨论与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行使学术权利。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工程、教育科研发展规划、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要决策。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重要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建设与评估事宜。

(三)宏观指导系部学术委员会工作。

(四)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

(五)审议、评估或仲裁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事项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审议与本系部相关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研究、实验社训室建设等相关事宜。

(二)对本系部的教育科研项目、教育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价。

(三)审议评定与本系部相关的各级各类限额申报的人才遴选、教育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等。

(四)制定、审议本系部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议事规程。

(五)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系部学术委员会执行的审议工作,其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可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决议。系部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形成的相关决议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采用会议讨论表决制。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系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由主任召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须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在效。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关涉学校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具体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及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主任有权决定其回避,其他委员亦有权提请主任决定该委员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部分委员会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会议议事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从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与本章程冲突的原规定从本章程生效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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